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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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升(天津)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28 13:50

津宝环罚〔2025〕007号

鉴升(天津)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先锋东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5917286C

法定代表人:李鑫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宝坻南城西路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现场提供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油库、加油站非甲烷总烃等项目检测服务服务合同》;该加油站现场提供了你单位对该加油站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240923-sy01-Q),通过查阅该加油站的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实际取样检测与检测报告上记录的内容不符的情况。根据上述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单位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宝坻南城西路加油站出具的无组织废气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240923-sy01-Q)及原始检测记录,该检测报告及原始检测记录中所记录内容与加油站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你单位应该在加油站下风向监控点2#、3#、4#位置分别取3个样品,但实际上你单位仅在每个点位取了1个样品,剩余6个样品是在加油站东侧100米处路边进行的取样。2025年2月17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指认了剩余6个样品的取样地点。综上,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你单位属于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34小项的规定:涉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1至2份且服务企业1家的,处罚款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经调查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获得违法所得613.21元,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叁元贰角壹分。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07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你单位于4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内容为:一、你单位不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二、排除你单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后,本案争议焦点应为涉案采样点位是否正确;三、你单位对我局的检查、指正积极应对,并做出了积极整改;四、请求我局提供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

你单位环境监测采样人员具备上岗证件,应当具备采样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同时你单位采样人员知晓规定采样的点位及频次,而在每个规定点位仅取样一次后,在非规定点位取样共计六次,最终出具了在每个规定点位取样三次,共计九个样本的检测报告,该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规定,属于是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具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主观故意,采样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反映被检测单位的污染排放情况,且你单位申辩中提到的生态环境主管机关通常依据即时采样数据判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证明单次样品可以判定污染物是否超标的依据与你单位违法出具虚假报告一案无直接关系。你单位向委托监测的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就已经在事实及法律上产生效果,且足以影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委托监测公司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的判断及日常监督工作;你单位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应单独提起申请程序。

经集体讨论,该案法律适用准确,证据充分,你单位的申辩内容不影响对本案的判罚,对你单位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叁元贰角壹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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