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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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万隆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28 13:45

津宝环罚〔2025〕012号

东方万隆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CPYLTF1D

法定代表人:洪英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坐落于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主要从事家具制造。根据区域联防联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2025年2月28日20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2024年12月底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根据《宝坻区工业源清单》:你单位生产线/工序*:实木车间下料工序电子锯1台、实木车间下料工序推台锯2台、实木车间封边工序封边机1台、实木车间打孔工序排钻1台、实木车间冷压工序冷压机3台、实木车间贴木皮工序1个、油漆车间打磨工序2个、油漆车间底漆工序1个、油漆车间修色工序1个、油漆车间面漆工序2个、板式车间下料工序电子锯1台、板式车间下料工序推台锯2台、板式车间封边工序封边机3台、板式车间打孔工序排钻3台、软体车间喷胶工序2个;车辆运输。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用电子锯2台、推台锯4台、封边机4台、排钻4台、冷压机3台、贴木皮工序1个、打磨工序2个、底漆工序1个、修色工序1个、面漆工序2个、喷胶工序2个;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排钻1台、电子锯1台、推台锯1台、封边机1台、油漆车间色漆工序、打磨间两个打磨工位正在生产。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序号46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情况下,没有直接生产或卖出成品,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考虑到你单位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2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你单位于4月1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你单位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免罚,且已经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希望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判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后续整改及同类案件处罚情形等因素,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