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环罚〔2025〕020号
天津蓝格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宝坻区史各庄镇杨辛庄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78311251Q
法定代表人:薛英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坐落于宝坻区史各庄镇杨辛庄村西,主要从事钢木家具制造项目。根据区域联防联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2025年3月7日零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2024年12月底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根据《宝坻区工业源清单》:你单位生产线/工序*:数控冲床1套,数控折弯机1台,数控点焊机1台,全自动喷涂流水线1条;车辆运输。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数控冲床1套,数控折弯机1台,数控点焊机1台,全自动喷涂流水线1条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全自动喷涂流水线喷粉工序未生产,烘干工序烘干炉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工人把烘干炉电源关闭,但打开烘干炉后,烘干炉内温度较高,烘干炉内放置有喷完粉的工件正在烘干。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序号46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情况下,没有直接生产或卖出成品,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考虑到你单位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20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