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环罚〔2025〕018号
小森印刷(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富道20号Z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N6GN36
法定代表人:王庆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坐落于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富道20号Z2号,主要从事出版物印刷。根据区域联防联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2025年3月7日零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2024年12月底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根据《宝坻区工业源清单》:你单位生产线/工序*:印刷机6台、塑封机1台、胶装机1台;车辆运输。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用印刷机3台、塑封机1台、胶装机1台;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机3台、胶装机1台正在生产。塑封机现场未生产,执法人员触摸塑封机一侧外壳,发现其为温热状态,塑封机存在生产迹象。查阅你单位生产车间监控录像并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你单位塑封机自2025年3月10日20时至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时均存在生产行为。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序号46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情况下,没有直接生产或卖出成品,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考虑到你单位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8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