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环罚〔2025〕017号
众合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工业园区天鑫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UXQYXU
法定代表人:王宝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现场建有生产设备搅拌釜2台、挤出机2台、脱水机2台、水下切粒机组2台、筛分机2台、装袋机2台、模温机2台、注塑机1台、冷水机2台、冷却塔1台,车间东侧有一台生产设备未安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分装工序正在作业。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介绍,你单位于2024年4月份由宝坻区大钟庄镇开发区搬迁至新开口镇工业园区天源路6号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行业。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其三个月完成整改。至今你单位仍未能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你单位为搬迁企业,主要投资额为搬迁费和厂房租赁费,共计108000元,你单位自2024年4月至今存在生产行为,确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小项的规定: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提供的部分发票及信息显示,你单位为搬迁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约为108000元整。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单独产生违法所得。我局:拟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1.5%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7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小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