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康磊盛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18:05

津宝环罚〔2025〕016号

天津康磊盛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飞骏路1号宏星石材市场A20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CERWXY

法定代表人:戚敏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三个工位在打磨间进行粘接作业,未在粘胶间内进行粘接作业,打磨间大门未关闭。你单位于2018年8月6日取得了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意见(津宝审批许可【2018】400号),该审批意见规定:根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MA06CERWXY001Q)和你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显示,手工粘胶工序产生V0Cs及苯乙烯,苯乙烯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属于恶臭气体。故你单位在进行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当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经调查,该违法行为不直接产生违法所得。考虑到你单位首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16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