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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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合禾乳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18:00

津宝环罚〔2025〕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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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八门城镇工业园区规划路四号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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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清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冷却塔产生的水为一般工业废水,检查时冷却塔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内垂直的金属水管将冷却水输送至位于车间一层后转入地下暗管输送至污水处理池东南角后转入地上明管,地上明管最终伸入厂区外西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池水面以下,2025年2月8日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范朝晖、王文政进行现场采样,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对冷却塔所用水在地下暗管的进出水流向进行了现场指认,2025年2月14日由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宝环监测(监督)S【2025】第0202号显示:你单位悬浮物浓度为9mg/L,按照《污水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5.2.2第二类污染物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L。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厂区外西北侧水池中水已抽干,存留部分水为淤泥反渗导致,水的颜色为乳黄色,水池底部及四周未见防渗漏措施。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执法监测达标排放的一般工业废水,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经查询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你单位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经调查,该违法行为不单独产生违法所得。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08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4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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