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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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鑫浩泽精密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3:55

津宝环罚〔2024〕042号

鑫浩泽精密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7号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38H34Y

法定代表人:王贵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共5台注塑机,其中1号和2号注塑机正在生产,5号注塑机机体有余热,该注塑机旁有部分生产完成的输液器配件,此部分输液器配件有余热,5号注塑机烘干箱内有部分ABS树脂颗粒正在烘干,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单位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5号注塑机于2024年10月27日8时36分至2024年10月27日10时16分进行了生产,该公司1号和2号注塑机于2024年10月27日8时25分至现在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2024年10月23日20时起启动II级应急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平台工业源清单显示:你单位生产线/工序*:5台注塑机;车辆运输。橙色预警减排措施*:3台注塑机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含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经现场负责人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日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新来的技术调机师傅为临时工,不清楚重污染天气预警;2、受疫情影响,企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希望可以减免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你单位提出的情况说明不影响本案判定,经充分考虑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新来的技术调机师傅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不是很清楚;2、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3、希望可以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2号)、《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企业递交的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过集体讨论,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本案判定,该案的处罚裁量为三万到八万元,处罚款四万元已经是考虑到你单位经营情况,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30747                                   

2025年1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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