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思特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09:15

津宝环罚〔2024〕045号

霍思特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康道15号(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XXPG2K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的线索,反映通过霍思特门业(天津)有限公司的车间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中规定的橙色预警状态下的减排措施,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0月23日2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工业源清单显示:你单位生产线/工序*:喷涂线一条;车辆运输;数控激光切割4台、保焊机10台。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产喷涂线1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停产数控激光切割2台及保焊机4台,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单位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9时至2024年10月24日10时50分喷烘干工序进行了生产。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确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你单位已经及时向生产车间员工下达停产指令,不允许挂新物件,但喷涂线内还有些许物件需要摘卸,共用时两小时摘卸完毕;2、企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希望可以减免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你单位提出的情况说明不影响本案判定,经充分考虑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5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30747                                   

2024年12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