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环罚〔2024〕044号
天津容大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1号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9459752M
法定代表人:成桂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0月23日2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工业园清单显示:你单位生产线/工序:刷胶烘干工序1条(溶剂型胶粘剂);粘胶房1间(溶剂型胶粘剂),干式打磨工序1条;车辆运输。你单位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为:刷胶烘干工序1条停产;粘胶房1间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含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调阅你单位监控录像显示:2024年10月24日9:38-11:40,你单位刷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未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确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橙色预警处三万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你单位有一批订单如不能履约按时完成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2、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3、企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希望可以减免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你单位提出的情况说明不影响本案判定,经充分考虑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4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30747
2024年12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