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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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前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2 17:25

津宝环罚〔2024〕040号

友前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各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JLU11Y

法定代表人:赵黎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有关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从10月13日14时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减排措施清单,你单位生产线/工序为:喷涂生产线2条,喷涂房1个,焊接打磨设备44台;打磨设备2台套,备料、木工加工、机加工设备10套。根据减排措施清单,你单位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喷涂生产线2条,喷漆房1个,焊接打磨设备44台;打磨设备2台套,备料、木工加工、机加工设备10台套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内正在进行面漆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水帘+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有1台封边机及1台侧孔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确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规定,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在黄色预警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40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30747                                   

2024年11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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