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环罚〔2024〕037号
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产业功能区规划五号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28645494C
法定代表人:朱言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反馈线索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9日,你单位1台UV涂层机(电能)正在生产,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炭箱吸附设备风机未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了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意见-津宝审批许可(2018)819号,上述文件说明在UV涂布机、贴布机上方设置带软帘的集气量,将废气通过管道汇集至西侧光氧催化+活性炭设备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你单位提供了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V0C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表说明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拆除原有UV光氧设备,升级成二级活性炭箱吸附设备,现场你单位生产车间中1台UV涂层机(电能)通过集气管道与二级活性炭箱吸附设备相连接,但部分管道处于彩钢房顶,视线受阻,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UV涂层机(电能)配套建设废气连接管道进行巡查,确认1台UV涂层机(电能)通过集气管道与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相连接,现场该UV涂层机(电能)未生产,二级活性炭箱吸附设备正在运行,车间大门和南侧窗户未密闭。
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案件/线索办理通知书-津宝执法移交【2024】35号、《关于对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情况》、2024年8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对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视频资料。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总量控制指标中说明UV涂覆过程使用的UV胶主要成分为二丙二醇二丙烯酸脂10%、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20%、环氧树脂30%,UV涂覆过程需将温度加热至80°C进行固化,80°C时二内二醇二丙稀酸脂、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环氧树脂均不分解,但树脂中未聚合的单体会挥发,单体按树脂总量的10%计,挥发出的废气主要为V0Cs。现场提供UV涂覆过程实际使用胶的安全数据说明书,该文件说明,主要有害物成分:DPGDA含量为5%~10%、TMPTA含量为10-20%、环氧丙烯酸酯含量为40-65%、填料含量为10-20%、助剂含量为4-7%。证明UV涂覆过程使用的UV胶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1规定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0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0Cs废气收集系统。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对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且对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4.2本项目总量指标说明V0Cs产生量为0.828t/a无异议。且对天津布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4.2本项目总量指标说明V0Cs产生量为0.828t/a无异议。综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2023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三、违反大气监督管理类(四)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2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年产生量<1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你单位近两年没有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4〕037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2023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30747
2024年10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