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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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三鑫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09:05

津宝环罚字〔2024〕006号

天津市三鑫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491356018

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曹润星     职务:总经理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工业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结合北京诚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你单位一台出厂编号010356B0392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由诚天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叉车尾气进行了检测。11日,诚天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叉车尾气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18m-¹,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规定限值1.00m-¹ 的0.18倍。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经现场负责人核实,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3〕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3〕034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电    话:022-29248249    

                               

2024年1月5日

本案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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