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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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曼迪诺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07 09:50

津宝环罚字〔2023〕009号

天津曼迪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K2955H

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池宝东            职务:总经理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杨辛庄村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查询“宝坻区工况用电监测平台”,发现你单位治污设施状态为“失联”,立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封边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解设施未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3〕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3〕009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法制科          电    话:022-29237703


2023年4月6日


本案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

4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年产生量≤1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