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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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宝坻区宏大建材经营部)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09:15

津宝环罚字〔2022〕034号

天津市宝坻区宏大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820NB65F

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宝武路石化加油站西侧

经营者姓名:汤强 性别:男  民族:汉  职务:经理

    家庭住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贾良庄村光明路东6排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2年9月19日接到信访件,于2022年9月22日9时53分至2022年9月22日10时23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场地内露天存放约400立方米沙子,未采取密闭、设置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2日10时25分至2022年9月22日10时55分对你单位经理汤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汤强承认你单位经营场所没有设置围墙,也没有采取喷淋、苫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已与你单位经理汤强进行了核实,经汤强核实,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宝环听告字〔2022〕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针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提出: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首先,你单位称我局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拆除旁边建筑,为保证施工无法对沙子进行苫盖。其次,你单位初次因此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已经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整改,目前厂房已经建好,喷淋设施已经安装。最后,受疫情影响,你单位经营困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宝环听告字〔2022〕034号)、《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法制科          电    话:022-29237703     

                                       

                               2022年12月5日

本案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

4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5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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