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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1-0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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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内容

承办部门

审核标准

审核依据

审核机构

审核重点

审核期限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实施审计相关科室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法治综合科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五)是否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实施审计相关科室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法治综合科

3

行政强制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实施审计相关科室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法治综合科

4

行政强制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实施审计相关科室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法治综合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