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土地公告
宝坻区征收[2024]31号
2024年8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华润宝坻口东镇80MW风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31号)批准征收土地1.722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宝坻区华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华润宝坻口东镇80MW风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供电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 / ;南: / ;
西: / ;北: / ;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宝坻区口东镇八台港村集体土地1.2252公顷(合18.378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1.1803 |
17.7045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449 |
0.6735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2252 |
18.3780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67.9986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依照天津市规定,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口东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