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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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9:41

                                               津宝政复决【2023】58号

申请人:潘××,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419××××××××××,住××市××区××号,电话:130××××××。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子峰,职务:镇长。   

申请人潘××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对其低保申请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法。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申请人的《农村低保申请书》,并依法确认申请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4.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待遇。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与前夫离婚,离婚后自己独自租房生活,目前我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仅为我自己。

现我每月有531元养老保险收入,每年有土地流转金的收入1100元,因身患多种疾病已无劳动能力,而且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无其他劳动收入。申请人有一子刘×A,与我前夫一起生活,法院已判其每月向我支付赡养费500元。另外,申请人的女儿刘×B在2017年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但由于健康问题,她经常生病,需要进行长期疗养。自2019年后,她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专心养病待业中。申请人在2023年8月8日不得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农村低保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回复告知我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其给的理由为“申请人不持有残疾人证及本人未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家庭不存在大额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等种类生活必须支出,且子女具备完全赡养能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农村低保申请书》无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对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错误解读。

二、关于被申请人告知书中提及的“其子女是否具备完全赡养能力”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子女是否具备赡养能力并不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唯一标准。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只有在其子女存在《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才会失去被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资格。关于这一条规定所覆盖的情况,我的两个子女的家庭状况完全符合我申请低保的要求,且不涉及该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我的家庭经济状况完全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第二章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此外,我也符合该办法中第二十条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将我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

我的平均月收入为815.67元,完全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第二十条的所有规定。我的家庭收入显然低于天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0元,且同时满足其他标准,因此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

同时,即使我的家庭情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我的家庭情况也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8月18日,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霍各庄镇政府提出申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们根据潘××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副本、本人诊断证明、女儿刘×B医疗记录等证明材料及村内了解的具体情况,因潘××不持有残疾人证及本人未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家庭不存在大额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等各类生活必须支出,且子女具备完全赡养能力,对潘××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津民规【2022】2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依据第三章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由于全镇存在和潘××相似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较多,综合考虑全镇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我镇优先纳入困难家庭中患有重病、重残人员,所以,对潘××及相似条件家庭申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办理。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书,请求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被申请人于9月4日对其作出告知书,内容如下: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根据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因您本人不持有残疾人证及本人未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家庭不存在大额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等各类生活必需支出,且子女具备完全赡养能力,不符合救助条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定职责。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作出《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现被申请人正在调查核实中。故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无须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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