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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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09:05

 津宝政复决【2023】16号

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

法定代表人:赵××。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兰志岚,局长。                                  

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津宝环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津宝环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中旬,根据环评相关批复,申请人工作人员准备开始对设备进行验收调试。11月17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了立项报告、审批批复、排污许可等相关试运行手续文件,环评设施全部正常开启。

申请人的生产线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尚处在试运行阶段,并未正式投入生产。11月17日,申请人生产线并非生产状态,而是因为正在调试而使得部分设备处于运行状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检查期间提出的问题,当天立即进行了整改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反应池、无氧池进行覆盖处理,并建设导引管道,于当天完成整改。申请人环保设施根据三方机构指导施工,可能在细节上存在小的瑕疵,应当给予整改时间。

申请人成立初期就经历疫情全球肆虐,在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同志们的帮助下,申请人克服种种困难投入大量资金及心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施工。此次环境治理检查发现的问题,申请人进行了严苛的检讨及改进,恳请各位领导看在申请人建厂多年尚未开业、疫情反复,全体员工努力坚持,工厂未正式投产以及发现问题较早未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减免此次行政处罚。申请人三年没有收入,欠付员工多月工资未付,该处罚的实施无异于加大企业存活的难度,申请人几十名员工及背后几百名员工家属日日期盼着公司开工扭亏为盈,让他们在疫情的困难时期增添一份生活的希望,申请人投资人怀揣对宝坻这片乡土的热情,多年投入了上千万资金,希望扎根宝坻做一番事业,将企业做大做强,为宝坻区工商界增添光彩。目前正是资金最为紧张时期。申请人近日已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培训,相关设备也进行了优化改造,试运营期间发现问题立刻整改,争取日后杜绝同类隐患发生。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享有对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及处罚权利。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申请人违法事实查处情况: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数次对申请人异味问题的信访,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执法人员结合局监测中心深入现场进行调查。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结合局监测中心、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并对厂界异味进行了监测,据申请人现场负责人介绍其单位新建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于2022年6月中旬即投入生产,已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津宝审批许可[2022]××号),环保自主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已完成了部分污染物监测工作,但尚未完成环保验收工作。2022年11月17日,该公司车间内电泳生产线中预脱脂工序、脱脂工序、陶化工序、电泳工序及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电泳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直接排放。现场申请人新建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中MBR工序的水下搅拌机、潜水泵运行中,其他处理工艺环节未运行。该公司环评批复文件(津宝审批许可[2022]××号)规定了“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异味,将反应池、无氧池加盖,通过管道将异味引至废气处理设备中处理,最终与一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共同由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站反应池和无氧池进行加盖处理,也未配套建设管道引至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结合园区管委会和环保第三方服务公司专家现场对申请人环保验收相关工作以及后期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帮扶指导。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监测中心出具了11月17日对申请人厂界异味监测的监测报告(宝环监测(信访)H[2022]第××××号),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异味超标。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授权委托人马××进行了调查询问,马××承认上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当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录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询问视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了申请人的异议和申辩,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听证,最后经集体审议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始终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申请人经营的天津××××××有限公司,在其新建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津宝审批许可(2022)××号审批意见许可后,违反审批意见第四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新建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一“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报告表项目(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在处罚额度上已属“从轻”处罚的范畴,基本在最低处罚限度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到该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申请人经营现状,做到了处罚适当,不存在处罚不适度的问题。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1、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关于检查当天申请人属于调试未进行生产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一是申请人安全负责人马××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当天进行生产的事实,二是检查当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车间进行了录像,相关视频完全可以证实申请人当天进行生产的事实。三是申请人调试不属于生产的说法也不符合调试需提前向被申请人进行申请报备的程序,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没有进行任何申请报备的手续。

2、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关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抽检不合格后自行整改且当天完成的问题。申请人违法排污后进行自我整改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理由。而且申请人的所谓整改也没有获得被申请人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可,被申请人也没有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检测申请。因此,申请人关于自行整改要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经营困难不是其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也不是其违反环保法规违法进行生产的理由。

综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环罚字〔2022〕××号)。

经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新建的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正在生产,车间内电泳生产线中预脱脂工序、脱脂工序、陶化工序、电泳工序及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电泳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直接排放。申请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站反应池和无氧池进行加盖处理,也未配套建设管道引至废气处理设备中。被申请人对现场拍照、摄录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安全负责人马××进行了询问,马××承认申请人新建年产5万套其他通用零部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事实。11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宝环监测(信访)H[2002]第××××号监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异味超标。11月21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并于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宝环违改字[2022]×××号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12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安全负责人马××进行了询问,马××陈述申请人处没有具体人员负责环保验收工作及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宝环听告字[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举行听证。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宝环听通字[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季×在听证中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交了说明、申请人银行流水、申请人电费账单等证据。当日,被申请人召开案件集体讨论,对听证过程中双方意见进行评议。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宝环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四十一万元,并于2023年1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2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是其法定职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站反应池和无氧池进行加盖处理,也未配套建设管道引至废气处理设备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一之规定,对申请人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受案后进行了立案、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案件集体讨论,先后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举行了听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宝环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津宝环罚字[2022]××《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