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全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普法和依法治区日常工作。
3、指导管辖区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4、负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6、负责对全区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五类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7、指导管理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8、管理指导区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活动。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下辖1个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38313551.14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4266776.4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2926424.9元,占85.94%;其他收入1946930.04元,占5.08%。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38313551.14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4266776.41元,其中:基本支出31414766.31元,占81.99%;项目支出1632265.21元,占4.26%。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1908142.31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2345227.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司法”27970700.91元,其中:
“行政运行”24724235.63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公用支出。
“基层司法业务”7000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员培训支出。
“普法宣传”593376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工作支出。
“事业运行”2646089.28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724041.40元,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43100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80941.40元,主要用于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213400元,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959600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253800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四、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31414766.31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1851851.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27290071.04元,其中:
“基本工资”4383823元,主要用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
“津贴补贴”8507558.50元,主要用于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
“奖金”656050.30元,主要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绩效工资”826344元,主要用于单位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133696.98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业年金缴费”679836.44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066971.94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31051.71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住房公积金”6043757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660981.17元,主要用于机关工作人员未休假补贴、值班费等。
2、 “商品和服务支出”2586159.77元,其中:
“办公费”157096.70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36072元,主要用于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手续费”365元,主要用于银行汇款手续费支出。
“水费”2128.50要用于单位用水支出。
“电费”88986元,主要用于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105404.5元,主要用于单位的电话费支出。
“差旅费”122363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交通、住宿等支出。
“维修(护)费”23443元,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会议费”4870元,主要用于单位召开的普法工作会支出。
“培训费”7000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员培训支出。
“劳务费”549781.36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值班费、律师参与信访值班费及单位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等。
“工会经费”332364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300910.75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支出的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778910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支出。
“其他商品服务和支出”46464.96元,主要用于其他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07150.50元,其中:
“退休费”209518.50元,主要用于单位退休人员的采暖补贴、物业补贴等。
“生活补助”79908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补助、驻村扶贫干部的生活补助等。
“奖励金”920元,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奖励。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16804元,主要用于上下班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支出。
4、“资本性支出”231385元,其中:
“办公设备购置”114585元,主要用于机关办公所需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116800元,主要用于更新购置执法执勤车支出。
五、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2817544.77元,比2017年增加500915.01元,增长21.62%。主要原因是:
1、2018年法律援助全覆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增加,劳务费支出增加510281.31元。
2、信息网络及软件更新支出减少200000元。
3、2018年更新购置执法执勤车一部,支出增加116800元。
4、办公设备购置增加支出47897元。
5、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印刷宣传资料,印刷费支出增加31517元。
6、其他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互有增减,总体减少5580.3元。
六、2018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2018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613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6130元。
八、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
九、2018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 4 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 0 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 0 辆、机要通信用车 0 辆、应急保障用车 0 辆、执法执勤用车 4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离退休干部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其他用车主要包括 无其他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0 台(套)。
十、2018年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2018年度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