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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学信肉店(张学武)销售的牛肋条肉)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0-13 16:35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学信肉店(张学武)销售的牛肋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4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FI-07677-2021)及抽样单(SC21120000001838455),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学信肉店,食品名称:牛肋条肉,检疫日期:2020年6月27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学信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该批次牛肋条肉。2021年8月10日,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自称于2021年7月8日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交易市场肉厅钰华牛肉摊张斌处购进了5公斤牛肋条肉,购进价格:68元/kg,同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海滨市场服务中心摊位8、9号的天津市宝坻区学信肉店以76元公斤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牛肋条肉(生产日期:2021-06-27,单价:76元/kg)。其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处罚〔2021〕52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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