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叉车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09:55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现公布4起特种设备领域叉车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未系安全带驾驶叉车作业,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在经营场所内驾驶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对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未系安全带驾驶叉车作业,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见一台叉车的货叉处于升高状态,货叉放置有木栈板,一员工正站在木栈板进行登高作业,直至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该违法行为前该公司未给予上述作业人员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重要的搬运设备,在制造业、物流业等领域中广泛应用。作为特种设备,叉车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叉车使用单位应对设备依法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并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上岗作业。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安全装备和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叉车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宝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