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宝坻区2021年车用成品油及车用尿素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宝坻区市场监管局计划组织开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宝坻区2021年车用成品油及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宝坻区2021年车用成品油及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9月27日
宝坻区2021年车用成品油及车用尿素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1.1 成品油取样方法按照GB/T4756规定,在加油站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储油罐存量,允许直接从加油机油枪中取样。抽取成品油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测样品,2L作为备份样品。
1.2 车用尿素取样方案按照GB 29518附录I规定抽取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依据
样品名称 |
判定标准 |
检测项目 |
车用乙醇汽油 |
GB18351-2017 |
研究法辛烷值 |
硫含量 | ||
水分 | ||
乙醇含量 | ||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 ||
苯含量 | ||
芳烃含量 | ||
烯烃含量 | ||
密度(20℃) |
车用柴油 |
GB19147-2016 |
硫含量 |
多环芳烃含量 | ||
总污染物含量 | ||
闪点(闭口) | ||
密度(20℃) |
车用尿素 |
GB29518-2013 |
尿素含量 |
密度(20℃) | ||
折光率 | ||
碱度(以NH3计) | ||
缩二脲 | ||
醛类(以HCHO计) | ||
不溶物 | ||
磷酸盐(以PO4计) | ||
钙 | ||
铁 | ||
铜 | ||
锌 | ||
铬 | ||
镍 | ||
铝 | ||
镁 | ||
钠 | ||
钾 | ||
一致性确认 |
3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