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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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兴旺鲜肉店)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6:0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兴旺鲜肉店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13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120115110737221),检验报告内容为: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兴旺鲜肉店,购进日期:2023-10-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兴旺鲜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31025日从天津市宝坻区农贸市场一摊位处购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姜,购进价格为21/kg,购进数量为5 kg,销售价格为24/ kg,上述姜全部售出。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宝坻区兴旺鲜肉店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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