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4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4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同时废止。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