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晓娟诉你公司赔偿金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25]第232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杨晓娟与被申请人天津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晓娟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1098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晓娟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