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关于李玉成诉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11:12

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玉成诉你公司赔偿金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25]192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玉成202411月应发工资5103.33元、202412月应发工资3767.41元,共计8870.74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玉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22.9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