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康健诉你公司赔偿金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25]第173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健2024年9月应发工资6029.01元、2024年10月应发工资6047.95元、2024年11月应发工资6260.72元、2024年12月应发工资5134.17元,共计23471.85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盛世源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11.59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