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勋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伟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23]第108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勋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伟2022年1月工资13000元、2022年2月工资13000元、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7日工资7090元,共计3309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勋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伟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637.93元;三、被申请人天津勋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伟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00元;四、驳回申请人赵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