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农(动防)罚〔2024〕6号
当事人:***,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村路南*区*号,身份证件号码: 1202241981******33。
当事人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犊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涉案嫌疑人***的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我委。2024年9月14日我委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犊牛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公安局藁城分局***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移交人员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违法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形和经过。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4、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6头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犊牛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500元。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农(动防)罚告听〔202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犊牛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并依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5:“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三、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