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农林罚决字[2024]第013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 12022419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X排XX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秋后在霍各庄镇哈喇庄引滦明渠以南京哈高速以西自己承包的林地内堆放面包砖,搭建石棉瓦棚房,经天津宏大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占地现状测绘报告显示占用林地面积1887.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天津宏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占地现状测绘报告》等证据为证。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及时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被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宝坻支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