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 农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12022419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大白庄镇大刘坡村XX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3月5日、10日、19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了你自己位于大白庄镇大刘坡村九园公路南大渠东侧南段和中段林地上的62株速生杨树,立木蓄积12.312立方米;1株速生柳树,立木蓄积0.0479立方米;40株蟠桃树、96株久保桃树。经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91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提取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宏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占地现状测绘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4年10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津宝 农林罚告字[2024]第005号,告知拟给与你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本机关复核,决定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及时改正错误,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李XX限期于2025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树木 (199株)2倍的树木398株。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