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农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12022419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宝坻区大口屯镇XX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3月、2024年1月7日在后贾各庄村南南北渠东侧林地上无证采伐魏某所有的杨树3株,立木蓄积共计2.7726立方米。林地上的3株杨树经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9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魏某承包协议、承包费缴费收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宏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占地现状测绘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执法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向当事人赵X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农林罚告字【2024】第001号,赵X于2024年2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 2 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赵X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宝农(林)听通【2024 】001号,2024年3月6日上午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形成意见:不采纳当事人赵X的辩论意见,建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将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维持原处罚意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继续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试行)>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对违反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按照法定处罚额的中间值确定量罚标准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赵X限期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树木(3株)3倍的树木9株。
二、处以盗伐树木价值(1493元)7.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197.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宝坻支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