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某某养殖场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一、简要案情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3对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某某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样品为鸡蛋。2023年12月1日我单位接到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GB31650.1-2022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该养殖场饲养的蛋鸡于2023年11月3日共生产鸡蛋35公斤,且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2.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二、处理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某某养殖场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调查取证完整且证据充分,案件事实认定准确,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的规定,我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元。
2、罚款人民币75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82.5元。
三、典型意义
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能够降低动物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在畜牧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养殖者因科学知识缺乏和受利益的驱使,存在滥用兽药和超量使用兽药的现象。乱用滥用兽药极易导致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还会随着养殖场动物的大量排泄物,造成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作为养殖者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兽药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生产管理,严格遵守用药后休药期制度。
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执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教育而处罚,文明执法。在合法的前提下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而且目前有些养殖场(户)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案例对养殖场(户)也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