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赵立新:
经调查,你于2021年宝坻区禁渔期期间,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7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1377元。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公告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农(渔)罚[2024]8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农(渔)罚[2024]8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本机关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联系部门:宝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22-2922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