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扎实推进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61号)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在我区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农业机械已成为我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通过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将小农户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对接,加快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助推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区计划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3.6万亩。重点支持区域主要农作物水稻、玉米、小麦生产托管服务。计划实施水稻9.8万亩(其中1.5万亩水稻种植环节为侧深施肥插秧试点项目),玉米13.3万亩,小麦0.5万亩(可视情调配),根据我区水稻、玉米、小麦生产数据和各街镇申报农业生产托管需求设定各街镇任务。
三、项目实施主体要求
公开择优选择本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作业主体。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验,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及配套定位设备)和组织能力等必备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自觉接受监管。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主体,主动向属地街镇提交相关材料;属地街镇对申请资质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各街镇报送的服务主体进行汇总,形成宝坻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荐名录。
四、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对象
项目支持的服务对象是我区开展农业生产的小农户(种植面积小于100亩)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种植面积为100亩-1000亩)(2024年6月25日前,已经实施作业的小农户标准按照2023年托管方案中的标准执行)。服务小农户的任务面积占本区任务量的比重应高于60%,对于单个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大于1000亩的,本项目不予支持。作业主体享受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并且不得将其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贴标准
水稻耕种防收全程托管作业服务指导价格为200元/亩,玉米、小麦耕种防收全程托管作业服务指导价格150元/亩。对服务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稻作物补贴标准为单季每亩补贴60元,玉米、小麦作物补贴标准为单季每亩补贴45元;对服务单个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稻作物补贴标准为单季每亩补贴50元,玉米、小麦作物补贴标准为单季每亩补贴40元。
(三)补贴方式
按照“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经验收合格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事宜,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作业主体。
(四)托管服务模式
项目支持农业生产耕、种、防、收全程托管服务。项目重点支持水稻、玉米、小麦生产托管服务,推行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区实施。
五、项目实施流程
(一)签订合同
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街镇做好托管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各街镇组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与实施作业主体进行对接,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同时附加地块面积证明作为佐证材料(其中地块面积证明为该地块无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正式合同时使用),分别提交街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作业服务
实施作业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务完成后,填报《宝坻区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作为确认补贴的依据。
(三)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托管各环节的作业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现行标准或与服务对象商定的作业标准。在实施作业整个过程中街镇负责检查、核实、验收,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同时,创新监管手段,逐步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申请补贴
由各街镇汇总接受补贴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经审核无误后,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申请补贴资金。
(五)拨付补贴资金
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街镇申报的实际作业量和补贴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街镇后,再由各街镇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农业中心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各街镇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抽调专人负责。
(二)强化服务指导
各街镇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切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不实、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及时取消其补贴作业面积,并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并视情节轻重,作进一步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进行宣传,为推进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政策信息、受益信息公示公开。同时,公布本区项目工作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切实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资金安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确保项目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