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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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1-14 09: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管护,确保造林绿化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生态林是指我市市域范围内,经市级界定纳入管护范围的高速公路两侧边网外100米、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绿化带。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市重点生态林管护面积界定以及重点生态林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和有关部门是重点生态林管护的责任主体。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管护及检查验收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属范围内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管护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绿化带,经区级、市级界定,株数保存率达到80%的造林地块,建设三年后纳入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经济林(少量景观树除外)和苗圃原则上不能界定为重点生态林。

区级界定:每年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前一年建设、两年后符合列入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的绿化带按照小班进行面积界定。每年5月底前,将区级界定报告、界定小班情况表、小班位置图及矢量数据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规划资源局。上报小班范围不应与已列入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地块重叠。

市级界定:按照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的区级界定文件,市规划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对即将列入下一年度管护范围的重点生态林面积进行市级界定。界定人员要填写市级界定小班情况表、市级界定合格小班情况表和全市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情况表,界定完毕形成全市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情况报告,并提交界定小班的矢量数据。市规划资源局10月底前将界定情况通报各区和有关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级界定面积为各区应管护面积。

    第六条 已经市级界定的重点生态林,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某路段绿化带面积减少,相关区或部门应及时上报申请该路段重点生态林范围调整文件。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在下一年度对该路段绿化带管护面积进行调减,调减变化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原则上应由具有绿化管护经验的专业队承担,并与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有关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第八条 区和有关部门应该对重点生态林进行常年管护。每年除草应不少于1次(至少1次秋季除草);树干涂白1-2次(至少1次秋季涂白),乔木涂白高度不低于1.2米,花灌木涂白到分枝点;适时修枝;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做好补植;视土壤墒情进行浇水;定期开展病虫害巡查和监测,发生病虫害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除治;加强对林木的看护,以防火灾、盗伐等情况发生;必要时,在主要交通道口、人为活动频繁地段设立护林宣传碑、牌,粉刷护林标语等。绿化带内禁止开展畜禽养殖和间种高秆作物,间种非高秆作物的,应在作物成熟后及时清理,确保林地整洁。

第九条 市规划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于每年秋冬季集中开展一次市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抽验方式,每条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均抽验两个以上乡镇,抽验面积不低于该路段绿化带应管护面积的50%。对于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路段,不同年度抽验乡镇应避免完全重复,五年内抽验工作应覆盖全部绿化带管护面积。

第十条 市级检查验收采用按小班评分与按区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小班的评分,反映每个小班的管护作业质量;对整个区的评分,反映该区整体管护水平。

按小班评分方法。每个小班满分100分。打分内容及分值: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15分;割灌除草,15分;树木涂白,15分;无重大病虫害发生,15分;无火灾发生,15分;树木保存率90%以上(盐碱地区树木保存率85%以上),10分;林地整洁、无垃圾,10分;修枝,5分。

按区评分方法。验收单位按照所有抽验路段小班检查验收情况,对每个区整体管护情况进行总体评分。即以某路段每个抽验小班面积为权重因素,将该路段所有抽验小班得分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路段绿化带管护得分。再将该区所有抽验路段绿化带管护得分按照每条路段绿化带应管护面积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该区年度验收得分。

市规划资源局对各区年度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用于确定管护资金分配方案。相关部门只进行验收评分,不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验收单位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市级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市级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验收完毕形成市级检查验收情况报告。市级检查验收结束后,市规划资源局将对当年验收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针对市级验收时存在突出问题的区或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积极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区或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区的通报同时抄送相关区政府,对有关部门的通报同时抄送上级主管单位,并视情况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市级检查验收结果,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和有关部门重点生态林应管护面积和年度验收得分两项因素,确定下一年度生态林管护资金分配方案。

各区管护补助资金,为按照应管护面积与每亩补助标准的乘积,加上或减去按验收年度得分排序情况确定的奖励或扣减资金。扣减和奖励资金核算:对于年度验收得分排序位于后三位的区,分别扣减5%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将该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按照每区应管护面积比例分配给排名前三位的区。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与重点生态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有关部门的资金核算,应根据验收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如验收时存在未涂白、未除草等突出问题,将根据相关部门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扣减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严格重点生态林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需占用重点生态林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重点生态林内开垦、挖沙、取土等损害生态林的行为。因过熟、自然灾害、病虫危害等原因导致林分防护功能退化后,应申请办理采伐证,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确保绿化带面积不减。

第十五条 市、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生态林管护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管护档案,将相关文件、责任书、管护合同、资金拨付文件及检查验收材料等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林营[2016]16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宝坻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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