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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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及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29 18: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促进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的意见》(津农委〔2021〕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和农民,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农业企业。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制度。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林建设等工程项目需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不适用本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审查审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

(二)坚持政策底线。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三)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

(四)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占镇域耕地总面积比例一般不超过50%(不包括街道);单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最大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0亩;小站稻种植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和最大规模。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受让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同一镇(街道)辖区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以及跨镇(街道)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0亩(含5000亩)以下的,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受让主体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受让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

(五)流转项目规划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让主体所提交材料原件需退回的,现场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农业农村、土地、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跨镇(街道)发生流转且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受让主体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受让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

(五)流转项目规划

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让主体所提交材料原件需退回的,现场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审核情况,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审查审核通过的,流转双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十一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风险防范

十二 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指导监督检查。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流转合同签订后,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依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于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要依合同约定处置风险保障金。

十四 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十六 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十七 合同到期,不再继续租赁的,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及时交回流转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表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台账

4.《宝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政策解读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意向受让农地

转出方


转出方式


土地用途


地块名称


面积(亩)



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

1.

2.

3.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表

        镇(街道)        村      编号:

转出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址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转出方式


面积(亩)


用途


土地四至


附件

1.

2.

3.

发包方和

备案人签章

及备案日期



附件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台账

        镇(街道)

序号

转出方

受让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到期日期

面积

(亩)

用途

备案

日期




























































































附件4

宝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制度政策解读

现就《宝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也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要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2020年12月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丰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有效实现形式的意见》,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2021年11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的意见》,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措施”。

、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必要性分析

一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21年11月《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的意见》,相继提出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是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的需要。出台本制度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租赁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是推动乡村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加强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维护好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产业健康发展。

可行性分析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三级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完善201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宝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宝坻政办发〔2016〕19号),依托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区、镇两级农经部门,设立了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宝坻区分市场,所属24街镇全部设立了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街镇工作站,明确了交易场地,配备了软硬件设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区分市场上接市级平台(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下联街镇工作站,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了以天津农交所为龙头、区分市场为支撑、街镇工作站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2019年末,将三级市场体系延伸至四级,打通市场“最后一公里”,在村一级开通了交易服务端口,实现了“市-区-镇(街)-村”四级市场服务体系的全覆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全面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2018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的意见》(宝坻政办发〔2018〕19号),提出了“全面提升市场功能、全面推进进场交易、全面完善保障措施”的要求。2021年,区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应进必进制度(试行)》,要求: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全部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做到“应进必进”,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使全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全面纳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借助市场化的价格发现机制、科学的竞价机制,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2021年度,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344宗,面积11.61万亩,成交额5.41亿元。

(三)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逐步健全几年来,我区不断深化“三权分置”改革,有力的推动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孕育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不足,同时延续和发扬了农户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一经产生即展现出了强大生命活力,并快速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名录系统备案家庭农场达到2691家,其中,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7家,农户家庭农场104拥有农民合作社2257家,其中国家级农民合作社7家、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1家、市级农民合作社40家。使农户、农民由传统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正逐步上升为现代农业经营的主力军,解决了当前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业现代化面临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三、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五章十八条,具体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原则、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内容。

本制度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和农民,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农业企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占镇域耕地总面积比例一般不超过50%(不包括街道);单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最大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0亩;小站稻种植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和最大规模。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同一镇(街道)辖区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以及跨镇(街道)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0亩(含5000亩)以下的,由街镇组织农业农村、土地、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审核;超过上述条件的由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街镇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审核。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目前尚无统一权威定义。本制度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涉及范围,市农业农村委就此咨询了农业农村部,目前尚无明确的解释。农业农村部的意见是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与市农业农村委沟通,剔除了本区农民和本区农民创办的组织、企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