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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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宝坻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10:31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区自2022年1月1日继续执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