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4月1日起,我区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是完成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二是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三是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四是将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宝坻区民政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