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邱** |
身份证件号 |
1302*********47132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三小区54号 |
联系电话 |
13******444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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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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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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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221MACULL817X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2379U(挂车:冀B7R73挂)的产权所有人为邱**,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9月12日1时01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75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矿粉,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7500千克,超限18500千克,超限幅度37.76%,当事人邱**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202*********10916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0排5号 |
联系电话 |
18******444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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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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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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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224MA82EQ2X3Q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25日,执法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L3026车辆,经检测,经检测车货总重49.18吨,超限18.18吨,超限幅度为58.64%。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装载混料,并由该单位予以放行。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负责人对装载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关于核查反馈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的函》1份、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1份、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证据材料1份、货源单位“三个月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记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序号:7;违法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相关规定,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主动到我单位接受处理,且超限幅度为58.64%,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处三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源头治超责任;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302*********81612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村五区7号 |
联系电话 |
18******902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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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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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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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282MABPNA7E15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8C771(挂车:冀CF796挂)的产权所有人为王**,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4年3月26日2时38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1040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04000千克,超限55000千克,超限幅度112.24%,当事人王**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翟** |
身份证件号 |
1302*********22631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三区3排1号 |
联系电话 |
15******53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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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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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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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282MA0DMNA723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7月8日3时55分,车主翟**(身份证号:1302*********22631)雇佣司机李东来驾驶冀B8A665/冀B309D挂车辆从河北省唐山市装载钢卷送至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在装载货物前,翟**不顾相关法规要求,明知车辆超限装载依然指使司机李东来要尽量的多装,导致车辆超限运输被执法部门查扣,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达134.88吨,超限质量85.88吨,超限率175.26%,当事人翟**构成了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违法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车辆驾驶人)1份、询问笔录(当事人)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车辆超载超限检测单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晁* |
身份证件号 |
1202*********91116 | |
住 址 |
天津市宝*********2排29号 |
联系电话 |
15******98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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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224MA82KBMX2A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津CF89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运货物为混凝土,经检测车货总重44.24吨,超限13.24吨,超限幅度为42.7%,所运货物由天津市宝坻区凯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晁*)进行装载。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与违法超限车辆驾驶人到装载现场进行指认,天津市宝坻区凯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晁*)负责人对2025年9月21日给予津CF8961车辆超限装载并放行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出具了超载超限车辆货运源头装载证明,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凯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晁*)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超限检测单1份、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执法部门处罚《处罚决定书》1份、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1份、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1份、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1份、货源单位“三个月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记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凯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序号:7;违法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相关规定,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凯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晁*)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主动到我单位接受处理,且超限幅度为42.7%,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处三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源头治超责任;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康** |
身份证件号 |
1202*********0641X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区7排14号 |
联系电话 |
15******258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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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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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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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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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28日18时55分,当事人康**(身份证号:1202*********0641X)驾驶津ABK6758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鸣石苑-27号楼至宝坻北站-进站口,将乘客送达后向乘客收取车费11.93元。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康**驾驶的津ABK675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康**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康**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玖角叁分(小写:11.93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3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邢** |
身份证件号 |
1202*********0681X | |
住 址 |
天津市宝*********3条8号 |
联系电话 |
15******243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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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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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28日19时39分,当事人邢**(身份证号:1202*********0681X)驾驶津AGR6262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城关|马子缘牛肉面(火车站)对面至马家店|潮南花园,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邢**驾驶的津AGR626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邢**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邢**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4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庄北侧500米 | |||||
联系电话 |
13******860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E32DCWXF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冀B2912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运货物为混凝土,经检测车货总重51.8吨,超限20.8吨,超限幅度为67.09%,所运货物由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装载。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与违法超限车辆驾驶人到装载现场进行指认,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对2025年9月29日给予冀B2912X车辆超限装载并放行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出具了超载超限车辆货运源头装载证明,当事人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超限检测单1份、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执法部门处罚《处罚决定书》1份、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1份、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1份、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1份、货源单位“三个月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记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序号:7;违法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相关规定,当事人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主动到我单位接受处理,且超限幅度为67.09%,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处三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源头治超责任;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4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李** |
身份证件号 |
1202*********60011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5排16号 |
联系电话 |
18******22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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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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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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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0R589的产权所有人为李**,车型为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在2024年4月11日9时20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37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36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沥青油,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3700千克,超限17700千克,超限幅度49.17%,当事人李**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伍佰元整(小写:¥8,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42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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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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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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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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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小唐庄村西500米 | |||||
联系电话 |
15******826 |
法定代表人 |
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E4JFTF8D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冀B3S959、津CN1685、晋AU9653、冀B0R589、津CG5905、晋M80261、冀B8715R、冀B5002Q重型自卸货车所运货物为混料,经检测车货总重分别为53.7吨,超限22.7吨,超限幅度均未超过100%;车货总重48.68吨,超限17.68吨,超限幅度为57.03%;车货总重51.8吨,超限20.8吨,超限幅度为67.09%;车货总重为53.48吨,超限22.48吨,超限幅度为72.51%;车货总重为49.22吨,超限18.22吨,超限幅度为58.77%;车货总重为47.02吨,超限16.02吨,超限幅度为51.67%;车货总重为51.08吨,超限20.08吨,超限幅度为64.77%;车货总重为54.46吨,超限23.46吨,超限幅度为75.67%,所运货物由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装载。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与违法超限车辆驾驶人到装载现场进行指认,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对2025年9月29日给予冀B3S959、津CN1685、晋AU9653、冀B0R589、津CG5905、晋M80261、冀B8715R、冀B5002Q车辆超限装载并放行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出具了超载超限车辆货运源头装载证明,当事人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超限检测单1份、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执法部门处罚《处罚决定书》1份、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1份、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1份、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1份、货源单位“三个月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记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序号:7;违法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相关规定,当事人天津发庆祥商贸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主动到我单位接受处理,且超限幅度均未超过100%,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处三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源头治超责任;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