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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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9月19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14:08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19号

个人

姓    名

李*

身份证件号

2103*********5043X

住    址

辽宁省鞍山市*************村前堡组85号

联系电话

18******114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12日9时07分,李*驾驶津ADA5172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接单拉载乘客送至绿景家园-西门,在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津ADA5172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李*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截图1份、涉案司机手机APP接单照片1份、执法现场照片1份、天津市信用交通网站页面查询涉案司机是否首次违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经调查,违法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承诺在取得合法资质前不再从事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序号:31),本案件符合与其对应的适用条件,决定给予 1、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取得合法资质前不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2、免于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2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0号

个人

姓    名

张*

身份证件号

1202*********00711

住    址

天津市宝坻***********1排10号

联系电话

13******812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12日9时24分,当事人张*(身份证号:1202*********00711)驾驶津AG12865小型轿车通过鞍马司机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宝坻区中医医院(西门)至天秀园,将乘客送达后向乘客收取车费8.11元。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张*驾驶的津AG1286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张*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壹角壹分(小写:¥8.11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2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1号

个人

姓    名

杨*

身份证件号

1202*********20517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北3排1号

联系电话

13******203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12日9时53分,当事人杨*(身份证号:1202*********20517)驾驶津AFV5015小型轿车通过妥妥E行司机端极速版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至天宝福苑6号楼,拉载乘客1名,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杨*驾驶的津AFV501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杨*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杨*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2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2号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唐山市大伟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全望建材厂内)

联系电话

18******966

法定代表人

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1MA0CLJFBXP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1A126(挂车:冀B75US挂)的产权所有人为唐山市大伟运输有限公司,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7月10日5时23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李庄子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56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砂石料,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5600千克,超限16600千克,超限幅度33.88%,当事人唐山市大伟运输有限公司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3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唐山雷霆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东辛庄村东100米

联系电话

18******962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9MAEBKHGD61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2356Q(挂车:冀B35QV挂)的产权所有人为唐山雷霆运输有限公司,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7月14日18时36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84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8400千克,超限19400千克,超限幅度39.59%,当事人唐山雷霆运输有限公司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仟伍佰元整(小写:¥9,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4号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玉田县顺程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

联系电话

13******869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9MA0EUQ4U5R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0A500(挂车:冀BJ9L8挂)的产权所有人为玉田县顺程运输有限公司,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8月5日14时58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57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5700千克,超限16700千克,超限幅度34.08%,当事人玉田县顺程运输有限公司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5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2405

联系电话

18******066

法定代表人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UWY34M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为津AFA6192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在提供派单服务时,此车辆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构成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1份、年度内企业被执法部门处罚相关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8;违法行为: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本年度内首次实施违规派单行为认定当事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7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26号

个人

姓    名

邱**

身份证件号

1202*********40518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楼2门202号

联系电话

13******999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9月19日7时38分,当事人邱**(身份证号:1202*********40518)驾驶津AA30188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宝坻区残疾人联合会-西北门对面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北1门,将乘客送达后向乘客收取车费7.36元。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邱**驾驶的津AA3018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邱**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邱**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叁角陆分(小写:7.36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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