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21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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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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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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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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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闫各庄村原津北棉花加工厂 | |||||
联系电话 |
15******873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72CQJ8L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公司车辆津F695Y9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危险废物,经核实,津F695Y9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许可运输的危险货物为:易燃气体和非易燃无毒气体),该车辆在上述日期期间存在4次运输危险废物行为,所运货物超出车辆许可经营范围,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市执法总队《无资质运输危险废物问题线索核处任务通知书》1份、文件附件:宝坻区涉嫌违法违规车辆信息统计表1份、涉案车辆运单信息表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序号:2;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车辆超越范围运输危险废物,认定当事人金宏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危险道路货物、客运运输活动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重”档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