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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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8月8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8-08 15:35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7号

个人

姓    名

贾**

身份证件号

1202*********50711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3排1号

联系电话

13******753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4MA06JAWX7B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津C37881的产权所有人为天津市宝坻区洪林运输队(贾**),车型为三轴重型普通货车,该车辆在2024年5月25日2时44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359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27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水泥砖,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5900千克,超限8900千克,超限幅度32.96%,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洪林运输队(贾**)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仟元整(小写:¥4,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8号

个人

姓    名

李**

身份证件号

1202*********1111X

住    址

天津市宝**********区2排5号

联系电话

13******143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8月5日15时06分,当事人李**(身份证号:1202*********1111X)驾驶津AFB2871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订单行程起讫点为行知望都路幼儿园-东门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将乘客送达后向乘客收取车费6.94元。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李**驾驶的津AFB2871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存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现场执法照片1份、当事人手机接单界面照片1份、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1;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认定当事人李**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前禁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玖角肆分(小写:¥¥6.94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6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9号

个人

姓    名

王*

身份证件号

1302*********14010

住    址

河北省唐山市************区3排29号

联系电话

15******159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096MP8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1K073(挂车:冀BKD15挂)的产权所有人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王*车队(王*),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8月2日15时51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64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6400千克,超限17400千克,超限幅度35.51%,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王*车队(王*)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伍佰元整(小写:¥8,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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