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8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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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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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4日分别为津ABN6078、津DBF590、津AG33683、津AGH0072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在提供派单服务时,以上4辆车均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8;违法行为: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规定,当事人多次(派单车数:4辆)为无证网约车提供派单服务,扰乱了我区出租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暴力抗法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严重(二)”档位(“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8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0日分别为津ABE3339、津AB88032、津ABM3328、津ADC4488、津AAS6953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在提供派单服务时,以上5辆车均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刘** |
身份证件号 |
1202*********8417X | |
住 址 |
天津市蓟**********区2排5号 |
联系电话 |
18******755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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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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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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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2025年7月25日11时12分,刘**驾驶津ADW2091小型轿车通过喜行约车接单,从开元新居2号楼拉载1名乘客送至劝宝西门满米酸奶,在宝坻区劝宝西门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津ADW2091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刘**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1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截图1份、涉案司机手机APP接单照片1份、执法现场照片1份、天津市信用交通网站页面查询涉案司机是否首次违法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经调查,违法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承诺在取得合法资质前不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序号:31),本案件符合对应的使用条件,决定给予 签订承诺书,免于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为津AB22036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在提供派单服务时,以上车辆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8;违法行为: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违法派单车数较少(派单车数:1辆)且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2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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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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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为津AFH9872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在提供派单服务时,以上车辆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1份、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序号:48;违法行为: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违法派单车数较少(派单车数:1辆)且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赵** |
身份证件号 |
1302*********67449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街1排15号 |
联系电话 |
17******68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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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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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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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3647K/冀B87ML挂的产权所有人为赵**,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4月2日18时07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79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7900千克,超限18900千克,超限幅度38.57%,当事人赵**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赵翠华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赵** |
身份证件号 |
1302*********67449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街1排15号 |
联系电话 |
17******68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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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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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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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297MADA0KMG5C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冀B5E130/冀BTB10挂的产权所有人为赵**,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5月2日13时04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95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9500千克,超限20500千克,超限幅度41.84%,当事人赵**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当事人赵翠华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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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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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天津市润成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19号112室 | |||||
联系电话 |
18******55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X4JH3R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涉案车辆津C95901/津A8C86挂的产权所有人为天津市润成物流有限公司,车型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在2025年3月18日22时55分,通过宝坻区宝白线郝各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5100千克,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砂石料,属于可分载货物。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5100千克,超限16100千克,超限幅度32.86%,当事人天津市润成物流有限公司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行为,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1份、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天津市润成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9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鑫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宝平路西500米) | |||||
联系电话 |
15******088 |
法定代表人 |
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5UR8T79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案件来源详情。经查,经查发现,天津鑫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7月8日,该企业所属车辆津CK5985于2024年7月23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截止2025年7月29日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9辆,在2024年7月23日1个年统计周期内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11.11%,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违法事实成立,天津鑫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天津市联网治超信息系统下载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截图1份、天津市联网治超信息系统下载的违法车辆超限运输相关证据资料1份、涉案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车数统计信息1份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天津鑫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津交(宝)罚〔2025〕01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限为10天。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新增运输业务,并提交整改报告至宝坻区交通局。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