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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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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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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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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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北京鼎泰盛达货运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村委会东570米 | |||||
联系电话 |
18******565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NLFY4J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8日,司机苑**驾驶京AWS021重型厢式货车途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超限运输被执法人员查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京AWS021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根据线索,我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潘丹丹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1、京AWS021重型厢式货车产权所有人为北京鼎泰盛达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物流公司,取得了道路货物经营许可;2、车辆京AWS021重型厢式货车在2025年6月28日进行道路货物运营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3、涉案车辆所载运货物为瓶装饮料,由公司司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装载送至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预收取运费1100元,因货物未送到,运费没有结算,此次运输属于营业性普通货物运输;4、经询问,该公司表示因车龄较长,无法为该车办理道路运输证。该公司存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构成了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司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条第一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北京鼎泰盛达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北京鼎泰盛达货运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车辆实际运输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不符的;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临牌车辆等从事道路运输的;牵引车或挂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配合执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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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 ||||
地 址 |
宝坻区郝各庄镇 | |||||
联系电话 |
13******200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758136497U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A33789、津C61622搅拌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56.4、46.78吨,超限幅度为81.93%、50.9%%,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对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潘丹丹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给予津A33789、津C61622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唐山市丰南区麒鑫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镇东田庄派出所旧址102房间 | |||||
联系电话 |
13******255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MA7BEF7018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0日0时28分,冀B29976D/冀BN2B3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93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静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29976D/冀BN2B3挂车辆所有人为唐山市丰南区麒鑫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5年6月20日0时28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9300千克,超限303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北京广源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2号楼2层101-08(商业部分) | |||||
联系电话 |
13******660 |
法定代表人 |
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QMK90X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12日23时51分,京AME617/冀BU0P9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342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静负责承办。经调查,京AME617/冀BU0P9挂车辆所有人为北京广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3月12日23时51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34200千克,超限852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孙** |
身份证件号 |
1202*********42426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1排3号 |
联系电话 |
18******282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7月2日15时19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亚伟、刘丽艳在宝坻区劝宝超市西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驾驶津ABN607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富达鞋城(宝平街道店)运送乘客至东方明珠音乐主题KTV(新都汇商业广场),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孙**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孙**驾驶的津ABN607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孙**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孙**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6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姚** |
身份证件号 |
2301*********12212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门502号 |
联系电话 |
15******186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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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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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7月2日15时51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姚**驾驶津DBF59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北陈庄村运送乘客至宝坻北站,当事人姚**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姚**驾驶的津DBF59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姚**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姚**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12.5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元伍角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