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4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付** |
身份证件号 |
1302*********2222X | |
住 址 |
河北省遵化***********南道九排7号 |
联系电话 |
15******999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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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1日,货车司机绳**驾驶津CD0855/冀BGF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营运车辆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运输砂石料至天津市滨海新区,途经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被执因超限运输被法人员查扣,2025年6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王华兴、张磊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对付**所属车辆冀BGF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授权代理人绳**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BGF79挂车辆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该车底盘后轴部位加装了液压轴,改变了车辆底盘结构,该车存在改装情况,该车已取得了车辆营运证,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付**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4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福多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大纪各庄村村东100米 | |||||
联系电话 |
15******999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MA07E8JN0C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1日,货车司机杨*驾驶津CN1998/津CG35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营运车辆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运输砂石料至天津市滨海新区,途经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被执因超限运输被法人员查扣,2025年6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王华兴、张磊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对天津福多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G35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授权代理人杨*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津CG356挂车辆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该车底盘后轴部位加装了液压轴,改变了车辆底盘结构,该车存在改装情况,该车已取得了车辆营运证,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福多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天津福多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4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滨江道与大沽北路交口南侧汇金中心1号楼-大沽北路65号,1-2708-07室 | |||||
联系电话 |
16******080 |
法定代表人 |
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MA07FA0N0E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A37791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违法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小拉出行。该平台由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营。2025年6月23日,我单位对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嫌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齐亚伟、陈伟负责承办。经查明,2025年6月13日,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通过公司平台小拉出行为津AA37791车辆提供了网约车派单服务,经执法人员查询,在为津AA37791车辆提供派单服务时,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杨** |
身份证件号 |
1202*********21724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区1排9号 |
联系电话 |
18******686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反馈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的函》,文件中反馈,2025年6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京AJJ205(冀BL7J7挂)、京AZS195(冀B5U65挂)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76.6吨、69.32吨,超限27.6吨、20.32吨,超限超载幅度分别为56.32%、41.46%。2025年6月23日,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曹静负责承办。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春子建材销售经营部的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彪家店村3排4号处装载水泥砖,经执法人员与违法车辆司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并予以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彻查反馈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的函》文件、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车辆超载超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2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市鑫顺奇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桥头庄村村南津围路路西100米 | |||||
联系电话 |
18******516 |
法定代表人 |
赵**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MA7GA9GT26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4日20时47分,津CD0855/冀BGF79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212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 、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津CD0855/冀BGF79挂车辆所有人为天津市鑫顺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12月24日20时47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砂石料,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21200千克,超限722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0号远洋国际中心3007 | |||||
联系电话 |
13******915 |
法定代表人 |
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MA06TE1B5M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GF5918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违法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T3出行。该平台由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营。2025年6月26日,我单位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嫌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张磊负责承办。经查明,2025年4月3日,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通过公司平台T3出行为津AGF5918车辆提供了网约车派单服务,经执法人员查询,在为津AGF5918车辆提供派单服务时,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5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顺园商业街20号 | |||||
联系电话 |
17******000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064029670Y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7日7时57分,津C78750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0500千克,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津C78750车辆所有人为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为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2024年11月17日7时57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水泥块,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27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40500千克,超限135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