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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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5月30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4: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3号

个人

姓    名

吴**

身份证件号

1202*********9071X

住    址

天津市宝坻***********8排24号

联系电话

18******29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3日8时52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驾驶津ABN1233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平安家园汇祥阁2号楼运送乘客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当事人吴**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吴**驾驶的津ABN1233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吴**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吴**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吴**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9.83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09.83元(大写:叁仟零玖元捌角叁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4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唐山顺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205国道高速出口西侧500米

联系电话

13******167

法定代表人

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82MABNJNW32C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24日1时26分,冀B5129T/冀B17QE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86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5月26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曹国艳、曹静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5129T/冀B17QE挂车辆所有人为唐山顺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3年11月24日1时26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8600千克,超限296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450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5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唐山汉沽管理区超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六间房村北(木材加工厂院内)

联系电话

18******902

法定代表人

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97MA0F335N5T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17日23时34分,冀B9S290/冀B23HD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003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5月26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曹国艳、曹静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9S290/冀B23HD挂车辆所有人为唐山汉沽管理区超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3月17日23时34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00300千克,超限513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案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非现场监控站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255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6号

个人

姓    名

许**

身份证件号

1202*********3263X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8排5号

联系电话

13******02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7日9时11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亚伟、王华兴在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驾驶津ADZ626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城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北1门运送乘客至城关宏图培训.教育,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许**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许**驾驶的津ADZ626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7号

个人

姓    名

周**

身份证件号

1202*********73728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1排5号

联系电话

13******696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7日14时44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华兴、佟树海在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驾驶津AB97268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北1门运送乘客至劝宝(购物广场店),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周**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周**驾驶的津AB9726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周**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周**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8号

个人

姓    名

张**

身份证件号

1202*********65038

住    址

天津市宝坻***********窝街31号

联系电话

15******017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8日9时07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磊、佟树海在宝坻区人民医院北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津AAF885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北1门运送乘客至京津新城上京嘉园,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张**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张**驾驶的津AAF885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张**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9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霍各庄镇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

联系电话

13******818

法定代表人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300543840T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C3225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67.3吨,超限36.3吨,超限幅度为117.09%,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对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曹静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5月25日给予津C32255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20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晓禄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06号123室

联系电话

15******999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5JBE39Y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1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晓禄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晓禄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潘丹丹、曹静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晓禄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晓禄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36322于2024年10月11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3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33.33%,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21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5-A

联系电话

022******696

法定代表人

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WNLA5G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30日,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分别为津AAX5999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该公司给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时该车辆并未取得行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对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派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张磊予以承办,经查,津AAX5999小型轿车在2023年12月3日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该车辆驾驶员通过木丁出行手机APP接单违规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木丁出行平台由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乘客网约车订单信息手机截图、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