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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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5月16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1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09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    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5号万汇文化广场16号楼2单元105室(标准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6TTD02D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KE4628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违法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妥妥E行。该平台由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营。2025年5月13日,我单位对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执法人员张金伟、潘丹丹对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10号

个人

姓    名

肖**

身份证件号

1202*********3051X

住    址

天津市宝坻***********楼1003号

联系电话

17******817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13日13时59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亚伟、陈伟在宝坻北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肖**驾驶津ABE288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北站停车场-出入口运送乘客至天津市宝坻区绿景家园45号楼,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肖**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肖**驾驶的津ABE28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肖**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肖**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