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9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磊 |
身份证件号 |
1202********52436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马家店***********号 |
联系电话 |
152******70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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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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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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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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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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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17日,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津ADN1372网约车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举报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王华兴、陈伟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津ADN1372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该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辆驾驶员为王*磊,身份证号:1202********52436,王金磊承认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王*磊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针对以上情况,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陈伟负责承办。经查,该车辆为万顺(天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该车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辆驾驶员王*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截图、当事人手机APP网约车接单照片、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车辆违法记录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9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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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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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邯郸市峰峰矿区策优贸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富田村 | |||||
联系电话 |
17******888 |
法定代表人 |
邵**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6MA0CQK370F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17日,货车司机李**驾驶冀DQ6C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宝坻区宝武公路运输渣土至宝坻区史各庄镇,途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被执法人员查扣,2025年4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邯郸市峰峰矿区策优贸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冀DQ6C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授权代理人李**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该车辆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平板上加装了货箱,货箱采用非焊接固定,底盘后轴部位加装了液压轴,改变了车辆底盘结构,该车存在改装情况。该车已取得了车辆营运证,本次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策优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策优贸易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0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张** |
身份证件号 |
1302*********81027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街2排19号 |
联系电话 |
13******78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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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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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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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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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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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9日3时46分,冀B1287P/冀BP6X6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255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1287P/冀BP6X6挂车辆所有人为,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4月9日3时46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25500千克,超限765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10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晏** |
身份证件号 |
1302*********37418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市************十街1排1号 |
联系电话 |
13******777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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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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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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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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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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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日4时40分,冀B7546H/冀B90FV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159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4月22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7546H/冀B90FV挂车辆所有人为晏**,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4月1日4时40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15900千克,超限669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